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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识少年烦(4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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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:她认为,如果在幼儿园用监控最重要的是保护孩子的安全,那么随着孩子进入青春期,拥有自己的社会生活,逐步有了隐私意识,这样的监控对他们的成长
她认为,如果在幼儿园用监控最重要的是保护孩子的安全,那么随着孩子进入青春期,拥有自己的社会生活,逐步有了隐私意识,这样的监控对他们的成长是否有利值得商榷。“摄像头到底是用来保护孩子的安全,还是用来满足家长的窥探欲?广泛性的监控并不符合人性伦理和道德,如果学校只是因为觉得AI很酷炫很高科技而去使用,这是很肤浅的行为。”
边界在哪?
一个有了人工智能、360度的摄像头,承载了学校、家长、技术厂商各方的利益诉求,却鲜见征求学生、教师等当事者的意见,平衡他们的权益——尽管新一代当中很多孩子已习惯“天眼”护佑之下的生活。
在中国医药大学将人脸识别应用于课堂而引发争端后,学校对外解释,之前向公安部门和法务部门咨询过,教室属于公开场所,并不存在“侵犯隐私”的说法。
事实上,自1890年美国学者沃伦和布兰戴斯在《论隐私权》中提出隐私是“免受外界干扰、独处”的权利后,法律界关于隐私权范畴的界定一直存在争议。中国也不例外。
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波认为,无论监控被应用于公共管理还是课堂,公民隐私权都是成立的。只不过针对近年校园暴力案件多发的现实,法律界普遍认同,当隐私权的保护范围与公共安全发生冲突时,应当优先于后者,即为了保护学生人身安全,校门、教学楼可以加强安保、加装摄像头和人脸识别系统。
去年北京某小学曾就引入人脸识别系统的法律问题向李波咨询。但当时校方的关注点在于责任界定,比如要不要安装、如果人脸识别出现误差导致安全事件,系统集成商要承担多大责任?
至于将人脸识别系统应用于课堂教学,目前还很难界定该行为是否侵权。按照“法无禁止即可为”的原则,如果学校进行告知并征得学生的同意,应该不构成侵权。
这也折射出一个尴尬的现实,目前尚无法律条文明确界定人脸识别一类新技术的应用范畴、使用规则。目前已纳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的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,在保护隐私等人格权层面很受关注。另据公开信息,公安部起草的《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》(意见征集稿),也已被列入国务院立法规划。征集稿中明确公共安全视频图像的处理不能侵犯隐私,对获取的信息不得买卖或非法使用,但没有明确哪些主体可以安装监控设备或查阅视频数据。
关注“法律界定”的问题并非杞人忧天。科技是把双刃剑,监控主导者必须要意识到,数据使用时的潜在风险。
今年初,在一场20多家医院与16家安全厂商参加的闭门会上,一名医院信息中心主任分享了他的困惑:互联网医疗为民众提供了便捷,但网络安全问题对医院冲击较大。一次事故就让当地整个医疗系统都受到影响。“我们找了很多安全厂商,为什么就防不住?”他感到,目前医院缺乏相关专业人才,相关IT系统委托第三方建设运维的约占八成,管理不力,成为数据安全隐患的根源之一。
对学校而言这也是一个警示。虽然学生个人信息数据保存在本地,但IT系统由多个外部供应商搭建,任何一个环节出现纰漏,数据都有可能被泄漏。
2018年8月的一则判决文书中,就披露了一起非法出售学生信息的案例。当时科大讯飞员工张某,利用负责管理维护安徽全省学籍管理系统之便,以每条0.1元的价格,出售了4万名学生的隐私信息。
“目前看,各方都还没有准备好。”彭杰认为,学校首先应该让学生知情,并征得同意。校方还要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,包括对数据管理、使用权限约束、甚至数据尺度等问题。以尺度为例,“大家应该有一个自由的氛围”,比如要评价老师的讲课效果,可以去掉个性特征数据,只统计打瞌睡的总人数即可。对数据使用做进一步约束和敬畏,这样社会可能也不至于那么反感。
今年初,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明令禁止公立学校使用人脸识别系统,除非学校已经获得家长、学生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同意。
“我希望学校建立起信息保密工作,保证这些信息只被用于课堂情况分析。”虽然表达了对AI技术的包容,但中国药科大学的小柯也仍然有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担忧。
目前,欧美不少国家对人脸识别极为审慎。比如不久前瑞典数据监管部门对一所高中开出GDPR(欧盟通用信息保护条例)生效以来的首张教育界罚单。那所高中为了统计学生出勤率,在校园内试行人脸识别系统,且宣称已经取得学生同意。但监管部门认为,摄像监控等行为已经侵犯了学生隐私。监管部门还强调,虽然学校中大部分区域是公共场所,但学生在走进教室时对隐私有一定的期待。
文章来源:《中华少年》 网址: http://www.zhsnzzs.cn/qikandaodu/2021/0512/1556.html